浙江中帅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3民初5848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晋溪二村**。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中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北直街**** 法定代表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胜南,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518485元,并承担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截至起诉之日利息约35万元);2.第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30日第一被告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浙江沁箭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变更名称为浙江汇隆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了新昌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绿城新昌玫瑰园别墅区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约230万元。2014年2月21日第一被告将该工程内部承包给了原告,合同价款为230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建造完成了工程,经第一被告与新昌绿城置业有限公司竣工结算最终核定该项目工程款为1956300元,并经新昌绿城置业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事后,原告一直向第一被告问该工程款有否到账,但第一被告均告知原告建设单位还未将工程款汇入,直至2019年原告至建设单位新昌绿城置业有限公司查询时才得知该工程款早已被第一被告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取走。另查明,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出资设立,其业务及相关资质由第一被告分离与平移取得,因此第二被告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庭审发现,本案中所涉不动产位于新昌县,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新昌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新昌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 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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