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帅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帅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上诉null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民辖终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中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北直街267-25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晋溪二村32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中帅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昌县人民法院(2024)浙0624民初4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中帅公司、汇隆公司、案外人***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与中帅公司之间并不直接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帅公司自愿***公司向上诉人先支付70万元的行为是在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二被上诉人也是凭和解协议要求返还,并非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所以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应由嵊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另,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等人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亦由一审法院审结,该案与本案事实上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故本案由一审法院审理更便于查清事实。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