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科创智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易创经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科创智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4民初11895号
原告:易创经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晖西一街99号1栋2单元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易创经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朝*,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科创智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3单元3层309号。
法定代表人:**,成都科创智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易创经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科创智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易创经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创经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创经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3元,由原告易创经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