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科创智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科创智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渠县民政局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4934号

原告:成都科创智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3单元3层309号。

法定代表人:陈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迎梅,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渠县民政局,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渠江镇人民街40号。

负责人:陈实,职务不详。

案件由来:原告成都科创智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智远公司”)与被告渠县民政局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请求事由:科创智远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中标“达州市渠县民政局居家养老监管服务项目”,并于2018年10月19日与渠县民政局签订了《达州市渠县民政局居家养老监管服务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内容为搭建居家养老服务监管平台,项目费用为1275000元,渠县民政局应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总金额30%的首付款,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总金额65%的款项,剩余5%作为平台运营维护质保金,质保金在2019年10月20日满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合作协议签订后,科创智远公司按约履行了自己的平台系统搭建义务,系统平台实施完毕后移交渠县民政局投入使用,渠县民政局于2019年7月3日,正式出具项目验收确认书。2018年11月29日,科创智远公司向渠县民政局开票382500元,2019年9月5日,科创智远公司向渠县民政局开票828750元,2019年11月20日,科创智远公司收到渠县民政局支付的36万元,其余款项迄今未予以支付。期间,科创智远公司多次催收项目剩余款项,但渠县民政局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科创智远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渠县民政局立即支付科创智远公司智慧养老云平台搭建费用915000元。

裁定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关于开发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合同纠纷,立案案由“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同意指定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除外”之意见,本案系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合同纠纷,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之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

裁定结果: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

告知事项: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熊仕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