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科创智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科创智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73民辖终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科创智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新希望国际1栋3层3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
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
上诉人成都科创智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智远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景象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5民初34184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科创智远公司的上诉理由是:一审裁定将侵权结果发生地等同于原告所在地,实属不当。科创智远公司住所地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应优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本案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更加有利于查清本案相关事实。故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根据美好景象公司诉称,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系科创智远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中使用美好景象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本案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关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美好景象公司作为主张被侵权的一方,其住所地所在的北京市朝阳区可以视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美好景象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勇
审判员仪军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