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157号
原告:广东健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兴业五路**车间2(F2)首层自编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092369840T。
法定代表人:钟治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招丽贞,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广东健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广东健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健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广东健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志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蒋红梅
书 记 员 陈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