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健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健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300号
原告:广东健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车间2(F2)首层自编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69840T。
法定代表人:钟治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招丽贞,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公民身份号码430************957。
被告:***,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公民身份号码430************93X。
被告:***,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公民身份号码432************571。
被告:***,女,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公民身份号码432************56X。
被告:罗乐元,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民小组,公民身份号码432************270。
原告广东健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乐元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广东健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健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健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75元,由广东健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孟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劳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