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桂0203民初1622号
原告广西西力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远图建设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广西西力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西力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西远图建设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西力地坪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2元(原告广西西力地坪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广西西力地坪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龚 明
人民陪审员 罗志鹰
人民陪审员 赖 明
书 记 员 岑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