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桂02民申35号
再审申请人广西远图建设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柳州市汇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威公司)、原审被告杨柳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20)桂0205民初2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远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首先,原审法院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资金占用费认定为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其次,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原审法院在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前提下,直接判定以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二、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需支付被申请人的律师诉讼代理费缺乏证据证明。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实际支付了37000元的律师诉讼代理费,剩余部分并没有支付凭证,也就是还未发生。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没有支付凭证部分的律师诉讼代理费不符合客观事实。且该费用也与该案实际涉案标的额的律师服务费支付标准不符,不应当得到全部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判决存在明显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汇威公司提交意见称,远图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债务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申请人汇威公司按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向再审申请人远图公司提供钢材后,远图公司既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也没有按双方后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向汇威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以及第二份《协议书》的约定,判决远图公司向汇威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律师诉讼代理费、违约金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判决并无不当。现远图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将双方约定的资金占用费认定为违约金,且在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前提下,直接判定以月利率2%为标准向汇威公司支付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认为原审判决所付的律师诉讼代理费超出汇威公司实际支付数额,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但远图公司在再审申请时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亦与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不符。
综上,远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远图建设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麦林球
审判员 :许云海
审判员 : 邹 强
书记员 林 梦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