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全通商品砼有限公司与湖北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05民初424号
原告:宜昌全通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全通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98033911W。
法定代表人:刘文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懿,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阳,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青年路66号齐星花园17栋1单元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07700814XR。
法定代表人:刘仕莹,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昌全通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宜昌全通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提交申请,以被告已经履行了债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全通商品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全通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0元,由原告宜昌全通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宁晓云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