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303执1544号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国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3260412088,住所地:随州市二桥头阳光水岸**楼。
法定代表人肖国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130007700814XR,住所地随州市青年路**齐星花园**。
法定代表人李仕莹,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国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国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1303民初13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泽兵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