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广宇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淮南广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鄂0281民初4295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2月15日出生,住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钧安,湖北楚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1年3月21日出生,住大冶市。
被告:淮南广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九华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甘名艳,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广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与被告***系同湾朋友关系。2011年间,被告***在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老城改造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项目名称为元庄共和城。
2011年1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收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老城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元庄共新城项目投资款100万元,周期二至三年,保证年回报率50%,***不承担投资风险,利息在年回报率的基础计算。同年11月15日,原告***分别从其自己及冯春忠的账户三次汇入100万元到被告***指定的朱海澜账户。对于此款100万元,原被告双方再次约定,并于2014年11月14日,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到***现金100万元,年回报率50%,时间三年,到时先还本金,后还利息。到时本金未还或少还,按实数回报率50%,到时利息未付,按年息2分计算利息。
2013年2月7日,被告***因需要资金投资上述工程项目向原告***借款50万元,当天,原告***将50万元汇入被告***指定的苏娟华账户。同年2月10日,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到***现金50万元,按年回报率50%计算利息,时间四年,先还本金,后还利息。到时本金未付或少付,按实数回报率50%,到时利息未付,按年息2分计算利息。
事后,被告***邀约原告***以及姜孝铁前往上述工程项目所在地考察投资。
2013年8月2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双方合伙就元庄共和城开发事宜签订了《协议书》一份,内容为:1、本项目三大合伙股东,乙方参与合伙甲方股东;2、本项目计划总投资8000万元,首期投资5000万元,甲乙合伙投资860万元,乙方本次投资400万元,总投资额按实际投资计算甲乙双方股东额;3、二次计划投资3000万元进行土地出让,我们投资需500万元,投资额甲乙另行协商;4、总投资额8000万元,如果有增加或减少,甲乙双方按比例同时增减股东额;5、甲方向乙方提供原三大股东合伙协议书一份,同时每月提供财务报表,乙方有权抽查财务帐;6、甲乙共同投资,按股东比例共同收效,风险共担。
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到***现金400万元,用于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杨圩新区棚改项目(元庄共和城)开发,时间四年,保证年回报率50%,先付本金,后付利息。到时利息未付,按年息2分计算利息(本金未按时付或少付,按实数回报率50%)。
2013年8月8日,原告***通过银行从自己以及赵甫赐账户汇款合计500万元(其中的100万元已由原告***与被告***结清)到被告***指定的黄水军的账户中,再由黄水军账户转入被告广宇公司账户。
事后,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借故未偿还,因而形成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宇公司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差欠原告***借款本金550万元,此款分别于2020年10月1日前还款150万元、2021年10月1日前还款200万元、2022年10月1日前偿还200万。利息从实际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从2022年10月1日起开始支付,三年之内付清。
二、被告***在淮南广宇置业有限公司项目的投资如在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之前有分红或者其他形式的收益,被告***应提前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
三、上述借款本息若未约定期限足额偿还,原告***有权向法院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四、本案的诉讼费用减半收取51955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担保费20550元均由被告***承担。
五、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的其他诉求。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碧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