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4民初4964号
原告:广州智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创业大道左侧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10920158(1-1)。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习宽,安徽创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南广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九华山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1092015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召富,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智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淮南广宇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智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9年8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智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智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广州智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雷安建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