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81民初1008号
原告:湖北正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大冶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用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西尧,该公司职员。
被告:淮南广宇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九华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甘名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男,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许坤坤,男,住湖北省黄石市。
被告:许澎涛,男,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许文涛,男,住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湖北正涵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广宇置业有限公司、***、***、许坤坤、许澍涛、许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湖北正涵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正涵投资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正涵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正涵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刚
二○二○年二○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