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广宇置业有限公司

湖北华昌典当有限公司、淮南广宇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202执235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昌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马桥镇严洲村。
法定代表人:肖世华。
被执行人:淮南广宇置业有限公司,依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九华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甘名艳。
被执行人:许文涛,男,汉族,1983年6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执行人:许国良,男,汉族,1961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执行人: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大石港区磁湖路**兴港磁湖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许国良。
被执行人:黄石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武汉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茂松。
本院在执行湖北华昌典当有限公司与淮南广宇置业有限公司、许文涛、许国良、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淮南广宇置业有限公司、许文涛、许国良、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2019)鄂1202民初47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淮南广宇置业有限公司、许文涛、许国良、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20425831元(含受理费642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16900元,执行费87652元,利息暂未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石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