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易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省哲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洛阳易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执106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哲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信息学院路8号院3号楼1单元9层。组织机构代码:777968344。
法定代表人:魏新春。
被执行人:洛阳易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90号洛阳理工学院大学科技园F楼FS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352005374Q。
法定代表人:郭春霞。
河南省哲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洛阳易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31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洛阳易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洛阳易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后本院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无法接通,无法取得联系。
二、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8日、2020年6月12日、2020年7月1日对被执行人洛阳易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计提起3轮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股票、车辆、土地、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2、2020年6月20日前往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洛阳易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洛阳易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线索。
三、通过现场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执行干警于2020年6月24日前往被执行人洛阳易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区洛阳理工学院大学科技园区调查情况,理工学院大学科技园区保安人员表示洛阳易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在此营业,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四、因被执行人洛阳易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0年5月31日对被执行人洛阳易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
2、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将被执行人洛阳易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邮寄送达失信决定书。
3、同时对被执行人洛阳易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春霞作出拘留决定,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洛阳易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春霞报送公安机关采取临控措施,如发现被执行人立即采取拘留措施。
4、通过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网查询,被执行人洛阳易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14日,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5月15日由程凯变更为郭春霞,现登记状态为存续。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21568元及相关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豫0311执10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易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哲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雪梅
审判员 :胡炎峰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