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03民初6558号
申请人:江苏联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万寿南路999号(如皋市高新区1号楼306-1室)。
法定代表人:石小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日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文港南路49号3幢106-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联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联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日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6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联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日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6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920元,由申请人江苏联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