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219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4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黎萍,江苏金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申请人:日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文港南路49号3幢106-4室(CNX)。
法定代表人:梅广山。
**与***、日新建设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苏0191民初21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日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0000元财产。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提交撤诉申请,称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日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0000元财产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