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229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农联(东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五烈镇大同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徐佳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燕,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文港南路49号3幢106-4室。
法定代表人:梅广山,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农联(东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作出(2022)苏0981民初22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日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农联(东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2)苏0981民初229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日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贺慧梅
书 记 员 吕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