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5562号
申请人:日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720510471L,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河街道聚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梅广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森风集团盐城诚德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314018297J,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开创中路6号(B)。
法定代表人:沈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森风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792318147F,住所地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沈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日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森风集团盐城诚德汽车有限公司、森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8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森风集团盐城诚德汽车有限公司、森风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8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新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登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汉国
书 记 员 葛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