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建业有限公司

山东东方建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2执743号之二
被执行人:山东东方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念丁香。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昌啟与被执行人山东东方建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东方建业有限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85444.9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
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东方建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85444.9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子坤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