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建业有限公司

***、聊城市昌泰城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600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聊城市昌泰城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桑广平。
被执行人:山东东方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念丁香。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聊城市昌泰城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东方建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502民初1162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聊城市昌泰城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东方建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聊城市昌泰城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东方建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94139.1633341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以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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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怀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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