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建业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2民初5178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被告:枣庄市南郊电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建华路42号。
被告:山东大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广场5号楼1708。
法定代表人:于智栋,经理。
被告:山东东方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东鲁办事处创业街004号。
法定代表人:念丁勇,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枣庄市南郊电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大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东方建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枣庄市南郊电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大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东方建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枣庄市南郊电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大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东方建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园园
书 记 员 曹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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