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建业有限公司

山东东方建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3民初3538号
原告:山东东方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莘县东鲁街道办事处创业街004号。
法定代表人:念丁香,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隅东路13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方建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定于2021年11月19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在本院指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45元,由原告山东东方建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玉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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