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建业有限公司

莘县立信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东方建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2民初1310号
原告:莘县立信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
法定代表人:周风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东方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
法定代表人:念丁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莘县立信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方建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莘县立信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莘县立信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莘县立信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计2285元,由莘县立信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士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叶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