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2财保48号
申请人:山东东方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东鲁街道办事处创业街0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莘县万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燕塔街道伊园街341号路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查封被申请人建设的位于莘县大安街与工农路交叉口东南角土地上的大安公寓商住楼一栋或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650万元)。申请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金额为650万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查封被申请人建设的位于莘县大安街与工农路交叉口东南角土地上的大安公寓商住楼一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县万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位于莘县大安街与工农路交叉口东南角土地上的大安公寓商住楼一栋,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山东东方建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