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民初2346号
原告:北京绿洲怡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74188448K,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双兴南区49号楼五单元1层102。
法定代表人:刘继文,职务:总经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磊,北京市华品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6755013727,注册地址: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东张村。
法定代表人:王秀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洁,山东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宗,山东华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69729335W,注册地址: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东张村。
法定代表人:赵本明,职务:总经理。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丽萍,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北京绿洲怡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华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小维
人民陪审员 崔俊华
人民陪审员 杜先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世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