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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1740号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驻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4899号金融广场商务中心一期2号办公综合楼1-5层。 负责人:牛淑明,行长。 被申请人:***,男,199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申请人:***,男,197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申请人:***,女,1973年4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昌邑市。 被申请人:***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山东省青州市益都街道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南路49号普利城市花园D1号楼1-302。 负责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申请人***、***、***、***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7650.4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银行存款357650.4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