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澜筑建设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上海澜筑建设装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2民初194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毅宏,上海渲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澜筑建设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永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澜筑建设装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5日、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毅宏,被告上海澜筑建设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全永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延误工期93天造成的租金损失353,765.80元、物业费损失64,318.80元、员工工资损失80,735元、宿舍租金计10,900元、电费2,035.70元、电动门维修费4,8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4日,原、被告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接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街×号×号楼×楼“A亲子餐厅”的装修工程。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7年12月15日,工期45天。总造价95万元。后实际于2017年12月31日开工,于2018年5月18日施工结束。因被告原因导致工期延误93天,致使原告无法按原定计划正常开业经营,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故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澜筑建设装饰有限公司辩称:工期确有延误,但系原告造成。施工合同对用料、种类有详细约定,但原告变更工程用料,在施工过程中,已使用了部分PVC线管,应原告要求改成铁管、电线盒同时配套改成铁盒,增加了强电源走桥架,延误工期。原告要求变更儿童乐园部分设计方案,空调通风管从圆管改成方管,延误工期15天。燃气管道定位未完成,造成装修工程无法展开,延误工期3天。无动火许可证导致吊顶无法施工,空调工程施工延误30天。原告自购材料不符物业规范被要求整改。原告自购投影仪到位晚,引起工期延误。整个工程横跨春节,装修工人要放假30天。室外门头标高高度有微调,原告要求等待物业确定,最终确认的日期为4月25日,致工期延误30天。开发商对中庭渗水的问题进行施工,导致被告无法对外立面进行施工,延误工期30天。物业停电1天。进户电源线到位晚,致工期增加1天。原告承租房屋的免租期至2018年5月18日,在此之前,出租方没有收取原告任何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因此没有造成原告租金、物业费等损失。2018年5月17日被告已将工程交付原告,原告已投入使用。故对原告主张的工期延误损失不予认可,被告也不应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24日,***(发包方、甲方)与上海澜筑建设装饰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街×号A亲子餐厅进行装饰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2017年12月15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实际为主),竣工日期2018年1月29日,合同工期45天,工程总造价95万元,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甲方指派叶某为本项目代表,为乙方提供规定和必要的施工条件,监督按审查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协调与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和装饰办、城管等各部门的关系及支付相关费用。按合同约定按时拨付工程款。乙方编制施工组织计划、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交甲方审查认可。在施工过程中如施工图纸与现场不符时,乙方必须在两天内把补充图纸交付甲方使用。严格按施工图及审定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质量等级如期完工及交付使用。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接受甲方监理人员的检查和现场监督、并及时整改等。负责已完工工程交工前的保管,如有损坏或丢失,确保修复和赔偿。乙方指派徐国江为项目经理,服从甲方协调。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调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相应顺延: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2、不可抗力;3、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4、因停水停电每达8小时,按一天顺延;5、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完成的工作、工期顺延;6、材料未及时到施工现场;7、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8、如由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天罚款总工程款千分之二。所有施工内容必须按施工图和国家相关规范进行施工。隐藏工程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代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如有违反,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装修报价书”及“装修材料表”为合同必须附件,与本合同同时生效,与甲方认可效果图共同作为国产验收的依据。隐蔽工程终身保修,装饰面保修两年(人为及不可抗力除外)。双方另对其余事项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7年12月31日进场施工,于2018年5月17日向原告交付商铺钥匙,于2018年5月18日完工。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B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在上海市闵行区×街×号×幢×、×、×室设立。A亲子餐厅所在的×于2018年6月19日开业。
原告认为被告延误工期93天,被告不予认可,故诉讼中经被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装修工程工期延误天数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考虑到空调、地暖、入户线、消防管的施工、设计变更、材料更换、春节放假、停电等以及可以交叉施工的合理延误天数等因素,×街×号×号楼×楼A亲子餐厅装修工程实际延误天数为51天。被告预付鉴定费15,000元。
另查明,2017年12月6日,案外人上海C投资有限公司(出租方,甲方)、案外人上海D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方、乙方)、***(承租方、丙方)签订《×商铺租赁、管理合同》,约定丙方承租×街×号×面积682.15平方米的商铺经营A亲子餐厅,租赁期限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23年5月14日止,其中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5月14日为免租期,免租期内免收租金,收物业管理费。丙方应向乙方交纳的租金第一年每月租金114,118元,第二年每月114,118元,物业管理费每月20,749元。
在上述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实际享有了5个月的免租期,首次租金自2018年5月15日支付。原告自2017年12月15日起按月支付物业管理费。
原告为A亲子餐厅的开业招聘员工,支出员工工资和员工宿舍的租金。原告提供了文某某等人的劳务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向姜某等转账工资凭证,以主张13个员工3个月的工资损失计80,735元。
2018年5月7日,***支付×村×号×室自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7月7日的租金6,600元。2018年3月17日,***支付×村×号×室自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租金7,600元。
原告提供了2019年1月16日由上海D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给B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购买电费水费65,598.7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主张工期延误期间的电费损失2,035.70元。
审理中,原告撤回了关于电动门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商铺租赁、管理合同》、租赁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及劳动合同、水电费发票、照片及视频等证据,被告提供的鉴定报告、企业信息报告、新闻报道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该合同实际履行中,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完工,经鉴定扣除各种合理因素后,被告实际延误工期51天,违反了合同约定,也给原告造成各种损失,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赔偿,合理合法。原告要求赔偿租金损失353,765.80元,因原告与出租方约定享有5个月的免租期,原告也实际享受了免租期,自2018年5月15日开始支付首期租金,被告于2018年5月18日完工,故本院支持原告3天的租金损失11,411.80元。原告要求赔偿物业管理费64,318.80元,本院支持按51天计的物业费损失35,273.30元。原告主张13个员工3个月的工资损失80,735元,因考虑到被告延误工期会造成人员待工的情况,但原告原本也需为开业作准备提前招聘员工,故本院酌情支持工资损失40,000元。原告主张员工宿舍租金10,900元,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原告主张电费损失2,035.70元,缺乏依据,但被告延误工期必然发生用电,故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澜筑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租金损失11,411.80元、物业管理费损失35,273.30元、员工工资损失40,000元、员工宿舍租金损失5,000元、电费损失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82.78元、鉴定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10,924.22元,由被告上海澜筑建设装饰有限公司负担8,558.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 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缪丽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