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23执行9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迅果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南湖路66号A-15-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江县凯江镇荷花社区中央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凯丰北路138号。
负责人:***,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23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25日向中江县凯江镇荷花社区中央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中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代管的中江县凯江镇荷花社区中央花园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扣划72240元至中江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在中国工商银行中江支行的95×××12的账号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