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体运动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广体运动设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粤7101行审460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夏卫兵,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佩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若晴,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广体运动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7号1704房。
法定代表人:林鸣。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穗公积金中心罚字〔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内容为追缴罚款50000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穗公积金中心罚字〔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追缴罚款500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熊晓风
代理审判员  林锡宏
代理审判员  谭 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晓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