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达(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众达(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605执144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众达(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东三洲石洛沙“赢富中心”第1座3楼3A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19265210K。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何锡全,系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中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望岗百花岭北街四巷2号2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C6N379。
法定代表人:刑胜军。
关于申请执行人众达(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中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23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东中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该借款本金从2017年1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予申请执行人众达(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址邮寄邮寄本案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该邮件被退回本院。后被执行人主动致电本院,表示愿意履行义务,本院遂传唤被执行人到庭申报财产及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到庭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证券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但因银行存款金额较少,本院没有进行扣划。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喆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