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8民初1937号
原告: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9H。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该司职员。
被告:众达(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K。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原告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众达(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