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达(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广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众达(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22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广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九江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0450142L。
法定代表人:陈杰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鹏,广东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众达(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南路**嘉邦国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19265210K。
法定代表人:郑志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锡全,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广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众达(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36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佛山市广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佛山市广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广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89元,减半收取为2794.5元,由佛山市广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佛山市广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 睿
审 判 员  李秀红
审 判 员  贾小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梁碧姬
书 记 员  邓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