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4998号
申请人:***,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显扬,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众达(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南路1号嘉邦国金中心3座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19265210K。
法定代表人:郑志锋。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八路南海区邮政局桂城分局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0841825F。
负责人:李学伦。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众达(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众达(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9779.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众达(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9779.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18.9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文丁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