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499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显扬,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众达(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南路1号嘉邦国金中心3座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19265210K。
法定代表人:郑志锋。
***诉众达(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粤0605民初1499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众达(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平洲支行账户4400××××1673内的银行存款259779.57元。现***以众达(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义务且其已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众达(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平洲支行账户4400××××1673内银行存款259779.5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