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8民初1702号
原告:重庆浙佳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州大道东段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59259798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德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凰湖工业园区凤凰二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63585895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承文,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浙佳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德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浙佳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浙佳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浙佳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0元,减半收取1735元,由原告重庆浙佳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