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702执恢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经纬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北与翡翠路瑞格花园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忠。
被申请人:池州市富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上海城A1幢。
法定代表人:方娣。
被执行人:池州市富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七天连锁酒店。
负责人:方辉。
被执行人:周利迟,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本院在执行合肥经纬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与池州市富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七天连锁酒店、周利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经纬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池州市富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池州市富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1日。池州市富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七天连锁酒店系池州市富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本院认为,池州市富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七天连锁酒店系池州市富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责任应由池州市富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池州市富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池州市富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池州市富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合肥经纬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42500元及逾期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长明
审判员 张明宏
审判员 时立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古剑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