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702执恢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合肥经纬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与翡翠路瑞格花园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忠。
被申请人:池州市富盈酒店管理有限公,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区上海城**幢幢。
法定代表人:方娣。
被执行人:池州市富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七天连锁酒店。
负责人:方辉。
被执行人:***,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本院在执行合肥经纬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与池州市富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池州市富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七天连锁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长明
审判员 张明宏
审判员 时立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古剑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