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双超路桥有限公司

广德金宁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双超路桥有限公司、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民终38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德金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凤凰城小区21号楼。

法定代表人:严新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霞,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经济开发区水岸阳光城C幢102-103号。

法定代表人:程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雨苍,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爱民路广建兰馨大厦。

负责人:杨胜怀,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义,男,该局党委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缘,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德金宁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路桥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2020)皖1822民初4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2020)皖1822民初41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德金宁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童晓梅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王 瑶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朱林

书记员戴凤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