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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安徽某某路桥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2民初1073号 原告:***,女,1966年10月29日生,彝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被告:安徽**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岸***C幢102-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Q45YM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鸿越大道以北、***以东(鸿运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6897793168。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安徽**路桥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安徽**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陈 剑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