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执73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执行人:东营环海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海宁路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698059302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东营环海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的(2021)鲁0503民初5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营环海塑业有限公司双方于2022年10月2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503执7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强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