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环海塑业有限公司

某某捷运输有限公司、某某捷运输有限公司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财保44号 申请人:***捷运输有限公司,住东营市河口区经济开发区海宁路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UEBBJ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东营环海塑业有限公司,住东营市河口区海宁路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698059302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捷运输有限公司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东营环海塑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账户1531********内的存款7750000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环海塑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账户1531********内的存款77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