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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2执1018号 申请执行人:***(***的妻子),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该村。 申请执行人:**(***的长女),女,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该村。 申请执行人:***(***的次女),女,200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该村。 被执行人:***,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村民,现住该村。 被执行人:***,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村民,现住该村。 被执行人:***,男,199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村民,现住该村。 被执行人:东营环海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海宁路6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69805930215-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营环海塑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我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鲁0522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110000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233742.75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网络查控和线下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个,查询到***、***名下各有机动车一辆,分别为2013年福田牌、2017年大众牌。其中,在查控期间查明,***名下大众牌汽车已过户到他人名下。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大额存款、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申请人暂不要求执行车辆且不要求悬赏执行。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巍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