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财保11号
申请人:***,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
被申请人:东营环海塑业有限公司,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海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69805930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环海塑业有限公司在东营市**化工有限公司的担保债权4900000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环海塑业有限公司在东营市**化工有限公司的担保债权49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