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酒钢天成彩铝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81民初1794号
原告:河南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偃师市商城街道办事处嚇田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晟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酒钢天成彩铝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甘肃东兴铝业有限公司厂区。
法定代表人:高兴禄,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河南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酒钢天成彩铝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2元,由原告河南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