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郑州银翔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381执85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偃师市商城街道办事处嚇田寨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银翔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巩义市永安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河南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银翔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381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郑州银翔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价款432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6月15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本案受理费880元,由被执行人郑州银翔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郑州银翔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2019年10月29日、2019年12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郑州银翔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查明被执行人郑州银翔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状态为存续,随后本院执行人员于2019年7月5日前往被执行人郑州银翔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调查,查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现已停产,大门紧闭,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
四、本院执行人员于2019年12月12日前往巩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郑州银翔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因被执行人郑州银翔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河南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郑州银翔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豫0381执85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银翔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河南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河南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郑州银翔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和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