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东荣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81民初2861号
原告:河南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678089686C。
住所地:偃师市商城街道办事处嚇田寨村。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全国,男,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沈阳东荣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55528719L。
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四号路**号。
法定代表人:田萌年,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东荣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河南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沈阳东荣机械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河南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