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洛阳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81民初2662号
原告洛阳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偃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耿全国,男,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洛阳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新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倪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