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光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81民初1604号
原告:河南**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王松涛。
被告:河南光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产业集聚区金鑫大道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志伟。
原告河南**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光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永旭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鹏媛